开发商承诺赠送阳光房,未送成要赔偿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开发商确实有承诺赠送阳光房,最后又没有赠送的话,属于违约,可以
要求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写明赠送阳光房,但业主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承诺赠送阳光房且修建一条通道通向露台。最终因阳光房和通道都涉嫌违建,开发商没有建成,也没有赠送成功。业主起诉后,法院判决开发商酌情赔偿6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某主张的阳台和通道交付等问题。
其一,李某诉请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具体内容即为按照约定交付阳台和通道。 而根据李某的诉请,其依据的是富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将阳光房封顶并开通通往露台的通道。 富某公司对李某的意见不予确认,故应当由李某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其二,从李某提交的证据上看,《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的《房地产平面层图》存在客厅与通道处的线条模糊情况,富某公司也对此没有否认;富某公司在图纸上记载涉案房屋客厅外的阳台为“阳光房”;李某在第一次收楼时便提出了“正阳台打通、留门”“阳台间要封顶”等需要整改的问题,富某公司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再结合李某进行投诉等本案案情,以及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销售人员为吸引购房人并出售房屋,往往会对购房人提出的房屋要求作出某种承诺,本院认为李某主张富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将“阳光房封顶、开通通往露台通道”一事具有高度可信度,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其三,根据李某的举证可知,政府部门已经对此投诉进行了答复,即阳光房并非一个建设规范的定义,属于露台;且对阳光房封顶、开通通道均属于违建。 因此,李某的相关诉讼请求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到阳光房搭建和开通通道的成本、涉案房屋所在地段的租金标准、当事人的各自过错等本案案情,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情支持因富某公司未履行承诺造成李某的损失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