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天台卖给业主,天台就是业主的专有部分了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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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是,房屋的专有部分应以房产证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写明销售面积包含天台,廖某据此称天台属于自己的专有面积。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证上面不包含天台,应以房产证为准,认定天台面积不属于廖某私有财产。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天台是否为廖某的专有部分的问题。根据房地产权属人为廖某的涉案房地产权证载明的“A6:225.1759;阳台:4.5996;分摊面积:41.7971;天台:84.0238;套内建筑面积:227.4757;单元总建筑面积:269.2728”内容可知,涉案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单元总建筑面积并不包含涉案天台的面积。而且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法院作出的复函明确载明“档册附记并无注记天台部位由其个人使用。”亦可佐证涉案天台并非廖某的专有部分。 廖某虽提交的《房地产预售契约》载明的销售面积包含天台,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该销售契约不足以推翻涉案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本院对其该证据拟证事实不予认可。廖某称其涉案天台为其合法私有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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