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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把安置房另售他人了能起诉撤销登记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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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了安置协议,后又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办理了预售登记。被拆迁人起诉撤销预售登记,法院就予以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合某公司胡某黄某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某公司胡某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拓某公司胡某黄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拓某公司拆迁胡某的房屋,用涉案房屋作为交产调换补偿给胡某,但拓某公司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因胡某已将涉案房屋的1/2产权份额赠与给黄某黄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要求张某拓某公司配合办理撤销广州大厦房预售备案登记合法有理,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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