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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纠纷未处理,能否直接起诉腾房?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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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需先经法院处理以房抵债协议纠纷,如果直接起诉物权保护要求对方腾房,法院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陈某的父母因欠黄某债,将名下房屋以房抵债给黄某,黄某一直居住20多年。陈后父母去世后,陈某起诉认为以房抵债协议无效,要求黄某腾房,法院就认为以房抵债协议纠纷未处理的情况下,不支持腾房诉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占有涉案房屋是否构成无权占有,应否向陈某等四人承担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的侵权责任。陈某等四人以其系涉案房屋的部分共有人,黄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诉请黄某腾空交还涉案房屋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共同登记在陈某等四人及其父亲陈某华、母亲王某巧和祖母黎某云名下。陈某华与王某巧于199117日与黄某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将涉某华所欠黄某部分债务,黄某据此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至今为止,黄某与陈某华、王某巧之间的合同关系仍未终止,故黄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具有合同依据,不应构成无权占有。故此,陈案房屋作价转让给黄某用于冲抵陈某等四人以无权占有为由诉请黄某承担返还房屋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某等四人以以房抵债协议无效为由,起诉认为黄某无权占有涉案房屋,但如上述,黄某系基于共有人陈某华、王某巧的意思表示占有涉案房屋,无论其与陈某华、王某巧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在合同关系经法定程序清理之前,黄某的占有行为均不构成无权占有,故陈某等四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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