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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签合同时无购房资格,后面取得了购房资格能起诉过户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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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双方起纠纷的最初原因不是因为买家的购房资格,而是打起官司来之后卖家的一个理由,则法院不会采纳。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双方并不是因为购房资格起纠纷,且买家愿意一次性付款且把款转到了法院账上,最终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书节选:

至于倪卖家提出的刘买家购房资格的问题,虽然刘买家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购房资格,但从签订合同到房屋过户需一定时间,刘买家已向法院提供了其在双方约定的交易过户时间之前已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倪卖家在诉讼前对此并无提出异议,本案纠纷的发生也并非因刘买家的购房资格所引起,故对于倪卖家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在刘买家并无违约行为,且明确表示自愿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倪卖家付清购房款并实际将等额于剩余购房款的款项交至法院代管的情况下,倪卖家向刘买家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的条件,该行为并不发生解除双方合同买卖的法律效力,涉案合同交易可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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