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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自己名义帮亲戚买房,发生纠纷后能主张跟自己无关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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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法律上只认合同上签订的名字,实际上即使真的是帮别人买房,也不能免去自己的责任。不过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帮别人买房,且合同相对方也承认的情况除外。如下面这个案件,侄子借自己的名义帮叔叔买房,后发生合同纠纷,侄子说自己不是买房人,跟自己无关,叔叔才是买房人。但一是侄子没有叔叔的授权委托书,二是卖家不同意,认定告侄子,最终法院认定侄子是买家,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侄子是名义买房人,且卖家也同意告叔叔的话,侄子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合同当事人的认定问题。《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买家以自己的名义,与周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周卖家也主张合同当事人是张买家,该房屋买卖合同约束当事人周卖家与张买家。张买家并没有以张买家叔叔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确认张买家叔叔没有书面委托授权手续,其与张买家叔叔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抗辩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张买家叔叔才是合同当事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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