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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能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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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股东不能证明已将收取的款项交给公司,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则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谢某应否对美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詹某主张谢某与美某公司人格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本院认为,第一,在案证据显示,美某公司的两位员工于202048日前后在微信朋友圈推销399元享超级会员特权的直播促销活动。综合促销活动的产品信息、宣传图片所载“美某”及宣传手法等内容,可以认定上述促销活动并非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应属于美某公司的经营行为。第二,谢某在202048日前后收取了来自不同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共52703元,这些款项多笔备注为399元套餐,综合付款时间及款项性质,可以推定该52703元是前述399元享超级会员特权活动的款项,应属于美某公司的财产。第三,谢某认为其以个人账户收取上述款项不足以证实其财产与公司混同,其还多次向美某公司出借款项,用以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本院认为,谢某以个人账户收取了本属于美某公司的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款项返还美某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美某公司对此进行了财务记载,由此可认定谢某与美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形。与此相对,谢某主张其多次向美某公司出借资金,美某公司对此有相应的记载凭证,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借款是否真实,从公司财务角度,该部分款项属于美某公司的负债,并不能由此推翻前述财产混同的事实认定。鉴于美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谢某作为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詹某利益,导致詹某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詹某要求谢某对美某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谢某对某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美某公司对詹某负有的债务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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