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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中,起火原因无法查明怎么办?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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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承运过程中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如能证明货物损毁是货物自身原因等,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承运人主张不应赔偿,应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一般火灾发生后,消防大队都会出具报告,说明起火原因,但部分情况原因不明就不会写。诉讼中,如具备鉴定条件,可申请鉴定起火原因,如鉴定不了,则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承运人李某申请法院对起火原因鉴定,法院认为某不能证实案涉车辆及车上物品的现状为事发后之原状且原告方明确不同意鉴定,法院最终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不同意鉴定,判决李某全额赔偿货物损失。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某(托运人将案涉货物交由李某(承运人承运,两者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案涉货物在承运人李运输过程中因火灾发生毁损、灭失,而李在诉讼期间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的过错所致,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白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出货单及确认函等本证,可证明白尚某公司采购案涉货物后交由李承运至指定地点之事实,则自白委托的承运人李尚某公司处签收确认收到货物时起,即对其与尚某公司间买卖合同项下之案涉特定货物享有所有权,前述证据亦可证明相关货物的价值为232508,故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前述价值向托运人及货物所有权人白赔偿损失。院根据具体案情,扣除白于事发后处理未被烧毁的金属部件所得款项2000元后,判令李赔偿货物损失230508元予白

    申请对案涉受损货物的数量、质量及价格进行司法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因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案涉货物的市场交易价格及白因本案事故遭受的货损金额,且本案非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之争,故李前述鉴定申请对证明本案基本事实非属必要;此外,申请对案涉货物的着火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李未能证实案涉车辆及车上物品的现状为事发后之原状,且白基于此原因明确表示不同意其鉴定申请,故李提出的此项鉴定申请缺乏客观条件,院不予准许。 综上理由,本院对李提出的前述鉴定申请均不予准许。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关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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