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登记两名股东,但实际只有一名,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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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如果公司虽然登记有两年股东,但实际只有一名股东,另一名股东为挂名,则该事实被认定后,该公司按一人公司处理。一人股东需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如无法证明的话(实践中一般证明不了),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真实股东承认另一名股东只是挂名,实际只有自己一名股东,且自己以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法院就判决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系奇某公司的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亦认可其个人账户中既有个人财产也有公司财产,足以证实陈某个人财产与奇某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奇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陈某的陈述,杨某仅为挂名股东,奇某公司实为一人公司,则陈某应对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奇某公司财产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现陈某未举证证明前述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王某要求陈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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