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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打闹受伤如何赔偿?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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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就是属于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是否有过错。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划分各方的责任比例,可能五五、四六、三七、八二分都不等,每个案件都不一样。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上体育课时,一个小学生将另一个小学生从背后抱住摔倒,导致其骨折,产生各种损失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抱人的小学生是直接行为人,承担50%责任。学校老师课堂上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受伤的小学生自己承担20%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对此本院评析认为,首先关于被告郑子郑父邓母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原被告陈述意见,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系被告郑子在上课期间将原告从身后抱住摔倒所致不持异议,可以认定被告郑子系本案直接侵权行为人,应对原告损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因被告郑子在事发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被告郑子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郑父邓母共同承担。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发生在体育课上课期间,原告吴某与被告郑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值体育老师理应对学生之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管制,学校在监管方面显然存在一定疏忽,应负相应责任;再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虽曾患锁骨骨折,但根据其庭审提交的材料可知该情况发生于案发前六个多月,其本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且事发时原告已经正常上学,正是因为被告郑子的侵权行为导致其骨折伤情的出现,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在事发时已年满11周岁,对同学之间的打闹及危险性理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其亦应对自身损伤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郑子承担50%的过错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30%的过错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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