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未召开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0
人浏览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般都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除非是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优先购买权受侵犯起诉并要求以同等条件受让股权。而实践中因为侵犯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少,更多的是他人以此为借口主张合同无效,这不是法律本想保护的权益,所以一般都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不支持协议无效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熊某主张两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应属无效。 对此,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转让股权未征求意见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并不仅因侵犯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本案中,熊某已实际登记为股东,并参与公司经营,并无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效力提出异议,或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使熊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属实,也不构成导致案涉协议无效的事由。 综上,熊某主张案涉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