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法定代表人用私人账户收款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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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举证证明所收的款项已经交付给公司,就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已交付,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因尹某某将本案合同款及保证金汇入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个人账户,现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案涉款项转回至达某公司账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达某公司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王某某上述收款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达某公司的资产、降低了达某公司的偿债能力,故王某某应对达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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