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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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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需要,执行申请人可以在执行案件中直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注意执行期间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先由执行法官终结本次执行,这样才能确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才能追加股东。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的:

裁定书节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某装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裁决确定的债务。经查,广州某装饰公司的股东在20216月发生变更,原股东张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且其转让股权的时间在本案债务产生的时间内,属于在时任股东期间而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120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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