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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买卖合同关系与合伙关系?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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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买卖合同关系与合伙关系混杂的情况下,只可能存在一个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这时关键看哪个关系已经达成了双方合意。已经达成合意的才是发生争议时的关系,未达成合意,仍在磋商中的不是争议的法律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两家公司商量先采购设备,等项目通过审核,双方再进一步谈合伙,到时设备款当做合伙出资。后项目通过审核,卖家公司起诉支付设备款,买家公司辩称双方是合伙关系,不是买卖关系。合伙的话须先对项目进行清算再结算。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合伙关系尚在磋商中,现合作解除,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买家公司支付设备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海某公司与启某公司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合伙关系

    关于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其一,从购销合同的条款看,虽然双方曾就购销合同的条款多次进行磋商和修改,也并未最终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多份合同中买卖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安装服务费用等基本条款均已具备,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要求。 虽然各份合同在总价款上存在一定差异,但细究合同内容,可知该差异主要是由税率的变化导致,而非对主要条款进行重大变更。 其二,从沟通过程看,海某公司多次催促启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甚至在20204月案涉项目处于近乎停滞状态时,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仍向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表示已支付给启某公司的几百万没有合同,并敦促石某尽快处理相关事宜。 因此,从始至终双方均有订立买卖合同的合意,海某公司向启某公司购买案涉设备的意思表示没有发生过变更。 其三,从履行情况看,启某公司已交付货物,海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启某公司也向海某公司开具过发票,双方买卖合同已部分实际履行。 其四,双方曾就《合作协议》条款进行磋商,几份《合作协议》均明确载明海某公司向启某公司采购设备,设备清单详见双方签定的采购合同。 《合作协议》另约定,海某公司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采购等工作,享有对所采购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海某公司需向启某公司支付采购合同的货款,且双方股权比例为海某公司占95%启某公司占5%。 此内容可以佐证双方本意为海某公司向启某公司购买设备,如果双方就项目达成合作,该设备将作为海某公司的资产投入项目中,否则海某公司无需向启某公司支付货款,也无理由占有项目95%的股权比例。 现无证据证明海某公司对《合作协议》的条款提出异议,相反其一直督促启某公司及时签署合同,包括《采购合同》和《合作协议》,也可以进一步佐证双方已达成购买设备的合意。

    综上,院认为海某公司与启某公司的本意是,海某公司向启某公司购买干化机设备,项目由海某公司完成前期投入,待项目通过试运行审核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双方再进行合伙经营。 在合伙关系中,海某公司提供设备及人工、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启某公司对设备进行维护,由此双方所占股权比例为95%5%。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的事实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合伙尚在前期准备阶段,并未正式建立合伙关系,双方已经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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