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南沙区房产继承案件判例分析-遗赠抚养协议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5
人浏览

如何区分附条件的遗赠遗嘱扶养协议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遗嘱扶养协议要求照顾老人的生养死葬,附条件的遗赠则没有此要求。如下面这个案件,祖母的遗嘱只是说:孙子照顾我日常饮食直到去世。法院认定照顾日常饮食不等于生养死葬,故该份遗嘱为附条件的遗赠而非遗嘱扶养协议。

判决书节选:

    叶母所立遗嘱的性质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应当履行义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叶母所立遗嘱抬头注明为“遗嘱”,落款注明为“立遗嘱人”,并没有记载该份遗嘱属于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类型的双务协议,也没有写明何某5是协议的相对方,更无需何某5作为协议相对方在遗嘱上签名;遗嘱虽写明“三、儿子何某4及内孙何某5负责照顾我日常起居饮食直到去世,否则本遗嘱无效”,但只是笼统要求“照顾日常生活”,并没有明确约定由何某5(及何某4)负责其生养死葬。综上,叶母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上判断,该份遗嘱应认定为附条件的遗赠而非遗嘱扶养协议。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