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继承纠纷 痴呆老人转款无效
老年痴呆人转款给他人,能起诉返还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转款当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一般需要通过转款前、转款时、转款后一直生病且病情严重的证明,如果不能证明病情严重,则不一定能返还。具体是否判决返还,需由法官根据案情和证据酌情认定,故此类案件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刘某2016年精神开始出问题,2019年向李某转款1万2千元。2022年通过法院特别程序做了鉴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法院根据多份证据认定刘某转款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李某返还款项。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刘某以其为无民事行为人,主张其于2019年10月10日向李某转账12000元的行为无效,请求李某返还该12000元,故本案实为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本案刘某于2016年时脑影像学检查已发现脑萎缩,记忆力下降进行性加重,于2017年12月5日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人(肆级),于2019年2月4日至3月5日,2022年2月至3月先后诊断“急性而短暂的“脑萎缩”;“老年性痴呆”;“幻觉妄想状态”,至今未愈,并于2022年5月18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综合以上证据可以得出刘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李某转账12000元时其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高度盖然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现刘某诉请李某返还案涉12000元款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