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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约定的财产,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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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需分情况,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协议会写明白“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这样就不能再主张分割,但也有离婚协议未约定这些。如果经审查认为是之前离婚案件未处理的财产,一般说来离婚后是可以再起诉分割的。但如果经审查,认为之前离婚案件中,双方已经对该财产进行了分割,即使是口头分割,则法院可能也不会再进行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之前的离婚案件中,妻子比丈夫多分很多财产,离婚后丈夫去世了,妻子又起诉要求再分割新发现的一套房产。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不同法院的法官都有不同判法。有的法官认为既然离婚协议未分割该财产,离婚协议也未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等字眼,则新发现的房产可以再分割。最终生效判决书中,法官认定由于之前妻子就多分了财产,现在丈夫已去世,无法查清当时有无对该房产的分割进行约定,出于公平合理原则的考虑,不再支持妻子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否再予以分割。本院认为,对于《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漏分夫妻财产的审查。 夫妻双方之间关于子女和财产的分割处分往往带有相当程度的伦理情感因素,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离婚双方当事人会存在对某些财产的分割进行口头约定,由此,对于此类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协议中是否明确载明了某一财产的分割而简单判定该财产是否已经分割,而要结合财产标的的数额大小、双方义务承担的程度、前次共同财产分割的利益对比等因素综合进行审查,据此来推知双方当时有关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根据《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夫妻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份额和各自承担的义务,可知江妻所取得的夫妻财产价值远高于黄夫分配所得,黄夫所承担的义务也明显高于江妻,即使江妻主张分割的争议财产标的全部归属黄夫,江妻所分配的夫妻财产总标的额仍明显高于黄夫的分配所得。 结合《离婚协议》中“双方各自对外债务,离婚后各自承担”的约定,房为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后,黄夫对外一次性债务所取得,因此,江妻主张对争议财产再进行分割,不论是从债务承担还是从财产分配上均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据此,在综合考察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公平适当以及未处理房屋的购买时间、对外债务的承担、未处理款项的性质等综合因素的情况下,本案应认定不存在漏分夫妻财产的情形。 判决驳回江妻主张分割争议夫妻共有财产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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