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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委托经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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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同名字不重要,合同性质不是由名字决定的,而是由合同内容决定的。如果合同内容满足特许经营的三个法律特征:即1、特许人将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2、被特许人支付特许人费用;3、被特许人受特许人经营管理,必须统一风格或销售模式。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性质。窝某公司主张其与青某公司周某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青某公司周某将涉案物业委托窝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使用窝某公司的品牌进行公寓经营及相关宣传、销售、推广活动,窝某公司按约定收取管理费;涉案物业经营时须接入窝某公司系统;合同期满或协议终止、解除后,涉案物业须立即停止使用窝某公司的一切品牌、名称、广告标识、软件系统和宣传资料等,否则青某公司周某应支付品牌使用费。从合同文本可见,涉案合同不仅约定了委托经营管理还约定了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约定了涉案物业可享受窝某品牌的宣传、推广成果,约定了涉案物业使用窝某公司的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则可见涉案合同还约定了窝某公司许可青某公司周某使用其经营资源,青某公司周某须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该情形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描述。窝某公司主张其与青某公司周某之间仅形成委托经营管理的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的特征之一是受托人须在委托人指示下行动,但涉案合同约定作为委托人的青某公司周某不得干涉受托人窝某公司对涉案物业的经营管理,与上述委托合同的特征不符。因此,院对窝某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认定本案的案由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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