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经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同名字不重要,合同性质不是由名字决定的,而是由合同内容决定的。如果合同内容满足特许经营的三个法律特征:即1、特许人将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2、被特许人支付特许人费用;3、被特许人受特许人经营管理,必须统一风格或销售模式。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性质。窝某公司主张其与青某公司、周某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青某公司、周某将涉案物业委托窝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使用窝某公司的品牌进行公寓经营及相关宣传、销售、推广活动,窝某公司按约定收取管理费;涉案物业经营时须接入窝某公司系统;合同期满或协议终止、解除后,涉案物业须立即停止使用窝某公司的一切品牌、名称、广告标识、软件系统和宣传资料等,否则青某公司、周某应支付品牌使用费。从合同文本可见,涉案合同不仅约定了委托经营管理还约定了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约定了涉案物业可享受“窝某”品牌的宣传、推广成果,约定了涉案物业使用窝某公司的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则可见涉案合同还约定了窝某公司许可青某公司、周某使用其经营资源,青某公司、周某须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该情形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描述。窝某公司主张其与青某公司、周某之间仅形成委托经营管理的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的特征之一是受托人须在委托人指示下行动,但涉案合同约定作为委托人的青某公司、周某不得干涉受托人窝某公司对涉案物业的经营管理,与上述委托合同的特征不符。因此,本院对窝某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认定本案的案由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