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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商业纠纷在朋友圈骂公司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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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构成,公司可以要求侵权人删除朋友圈信息,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因商业纠纷,在朋友圈骂原告公司,原告起诉,法院就判决被告删除朋友圈信息,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10日,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双方对本案发生的事实争议不大,主要争议是当某公司、蒋某某的行为是否侵害托某公司的名誉权。从蒋某某发布的微信朋友圈信息来看,当某公司、蒋某某在该两则信息中使用了明显带有贬损性的语句“无赖”、“赖皮”、“美国粑粑”等,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这些语句明显都带有辱骂性质,对托某公司拟人化贬低,降低了托某公司的社会评价,对托某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故托某公司要求蒋某某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蒋某某应删除案涉朋友圈信息。

对于托某公司主张的当某公司、蒋某某向托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包括通过广州市市级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电视台以广播方式向托某公司道歉,在其微信朋友圈持续十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为托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须经法院审核,考虑到涉案微信账户名为“当某广告”,且该微信号联系人有包含托某公司在内的当某公司的合作伙伴,故本院认为该微信号也是当某公司的微信号,托某公司要求当某公司、蒋某某共同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礼道歉的范围,结合当某公司、蒋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及在汽车侧面张贴横幅并驾驶经过公众场合的侵权事实,托某公司主张通过广州市市级报纸刊登公告并在当某公司、蒋某某微信朋友圈持续十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基本与当某公司、蒋某某的侵权范围相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当地广播电视台以广播方式道歉所主张的范围不明确,且已在市级报纸登报,广播方式实无必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托某公司主张的当某公司、蒋某某共同赔偿托某公司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经济损失8万元及当某公司、蒋某某共同赔偿托某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公证费用1600元、律师费20000元。本院综合考虑当某公司、蒋某某侵权的主观恶性、侵权范围、托某公司因当某公司、蒋某某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维权的合理开支以及托某公司本身拖延支付当某公司、蒋某某的加工款,有一定过错在先等因素,酌情确定当某公司、蒋某某应向托某公司赔偿合理维权支出及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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