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法定代表人能跟公司签劳动合同领固定工资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8
人浏览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是可以,但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严格的举证责任,即自己履行其劳动合同中约定义务的相关证据,如考勤、履职证明、工作记录、详细的工资台帐等,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不真实,不予支持工资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不支持法定代表人请求发放工资的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彭某与捷某公司之间有无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首先,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除了通过参与公司经营获得股份分红的权益外,确实还有通过向公司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二者在本质属性、表现形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且受不同的法律制度调整。股东通过向公司投资、参与经营从而获取股权利益是股东在从事商事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手段,而股东另行向公司提供劳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通过建立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和可资佐证的劳动量的付出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二者并无冲突或影响。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是实际用工,即提供劳动是衡量劳动关系是否真实有效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彭某作为股东与捷某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且其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判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第三,本案中彭某在捷某公司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彭某是捷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彭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自己既代表捷某公司,同时又代表其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彭某的上述两个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说,作为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代表捷某公司,又可能仅是其个人意思表示,即在本案中,彭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与其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时,彭某对其两个身份都是清楚的;第四,虽然彭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和两个月的工资条以证明劳动关系,但由于彭某的特殊地位,上述证据均存在彭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地位单方制作的可能,因此,本案中在证明劳动关系成立时,应当赋予彭某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即彭某履行其劳动合同中约定义务的相关证据,如考勤、履职证明、工作记录、详细的工资台帐等,本案中,彭某并没有完成上述举证义务。第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于相同的原则,彭某担任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捷某公司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由捷某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彭某本人既代表捷某公司又代表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综上,彭某与捷某公司之间虽然能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否真实有效,属于效力待定。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