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查账是否有不正当目的由谁举证?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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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由公司负责举证。
判决书节选:
关于金某公司要求查阅君某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金某公司在起诉要求查阅君某公司会计账簿前,已多次向君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但未获君某公司进行查阅配合的实际行动。金某公司作为君某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君某公司认为金某公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应当由其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从君某公司提交证据及陈述来看,1.金某公司基于自身权利保护提起诉讼,是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并无证据证实金某公司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诉讼案件发生的次数多少,也不足以证实金某公司存在不正当目的;2.蒲某担任金某公司一人股东,其个人利益和金某公司、君某公司产生密切和直接联系,系客观事实。但是,该身份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能够认定金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具有为蒲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关键还是看金某公司是否实施了实现不正当目的的具体行为。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君某公司未能完成该项举证义务,其所称不正当目的的表现,仅是其主观推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在君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金某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金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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