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代持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矛盾重重,还能起诉查账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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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但不一定能胜诉。公司法设立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实际出资的股东的出资权利,若名义股东的目的不正当,则不应当允许其查账。
判决书节选:
首先,余某作为进某公司的登记在册的股东,并非其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不意味着其必然享有股东知情权。在正常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权益是需要通过代持股东来实现的,即实际出资人要行使股东知情权,需要通过代持股东,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若无法定事由,不可拒绝代持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余某在向进某公司发函和在本案庭审中均表示,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保障自己的股东权益不受损害。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余某作为代持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已经产生矛盾,并多次诉争法院,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而余某要求解散进某公司,双方之间矛盾已深。在此情况下,事实上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已经不能通过代持股东余某来实现,余某此时提出行使股东知情权,其并非为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而是为其个人目的。公司法设立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实际出资的股东的出资权利,使其对于其出资的使用以及公司的经营享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法院认为此时余某提出行使股东知情权目的存疑,且余某已不再适合以代持股东的身份向进某公司主张部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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