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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共同遗嘱可以单方变更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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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分情况,看另一方还在世不。如另一方已去世则不可以变更。如另一方仍在世,则可以变更。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立共同遗嘱,把一套房子分给3个孩子平均继承。后妻子擅自变更遗嘱,但声明只是变更自己的份额,全部给大女儿一人继承。由于丈夫还在世,法院最终认定妻子的变更有效。

判决书节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拥有订立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501房是陈母与潘现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母对501房拥有相应的产权份额。陈母虽曾与潘现夫于2000年10月25日立下公证遗嘱,言明在双方去世后501房由苏大女、潘二儿、潘三儿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其后,陈母于2011年4月19日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以及《遗嘱公证书》,明确表明撤销前述公证遗嘱,并将501房所占的产权份额全部交由苏大女一人继承。

遗嘱继承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遗嘱自由,同样的,共同遗嘱以单个人的遗嘱自由为基础,失去这一基础,共同遗嘱的正当性即不复存在。在共同立遗嘱人均健在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因各共同立遗嘱人可以保护其遗嘱利益,故这时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充分保护。基于遗嘱自由原则,单个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另一种情形是,如另一共同遗嘱人已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在生一方变更遗嘱,因已死亡的另一方无法作出相应的调整(遗嘱),在某些情形下将侵害已死亡一方(在生时应享有)的遗嘱自由,对其是不公平的。本案中,潘现夫仍然在世,并不属于该另外情形。被继承人陈母的一系列行为(撤销共同遗嘱、订立新遗嘱),本质上是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仅涉及对“上述房屋我应占的产权份额”的处分,因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具备遗嘱无效的任一情形,没有侵害潘现夫的遗嘱自由,故应尊重陈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确认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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