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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弟弟在姐姐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拆迁补偿如何分割?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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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在没有宅基地证的情况下,谁建的房子拆迁补偿就归谁,如果是用其他家人的宅基地建的房,构成侵权,要适当补偿其他家人。但其他家人无权要求拆迁办与自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如下面这个案件,当年分家析产协议约定某宅基地房归二女儿,后二女儿一直未建房,四儿子看旧宅基地房倒塌了,就自己出资建了宅基地房,并一直居住。后该房征地拆迁,四儿子与拆迁办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二女儿得知跳出来,说这块宅基地当初是分我给我,你无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安置房和补偿款都必须分我一半。后法院审理认为房子是谁四儿子建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二女儿需另案起诉四儿子赔偿侵权损失,但无权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协议》签订后,陈二女一直没有实际接收、管理“某屋”,其后陈四儿出资在上述地块上新建了108号房,即陈四儿(及其家人)是108号房的所有权人,因此其有权取得该房屋相关的征收补偿权益,有权与拆迁公司签订108号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陈二女提出,108房系双方共同合建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当时双方的确是基于合建的意思表示才有108房的存在,对此陈二女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陈二女要求确认108号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效力待定合同,要求陈四儿协助其针对108号房享有二分之一的权益和补偿,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陈四儿占用了陈二女的宅基地兴建108号房,损害了陈二女的权益。如陈二女认为陈四儿在地块上新建108号房侵犯了其权益,或认为陈四儿(及其家人)与拆迁公司签订108号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其权益,构成侵权,可另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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