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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父母宅基地房拆迁分割如何处理,赠与给子女分割咨询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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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将宅基地房赠送给儿子,儿子离婚了能起诉确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赠与给儿子的房屋只要交付或者过户了就归儿子所有了,如果儿子是在婚姻期间取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不能再要求归自己所有。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将宅基地房赠与并过户给儿子,后房屋拆迁获得安置房和补偿款。儿子离婚后,父母起诉要求确认安置房和补偿款归自己所有,法院就不予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外人陈三儿经原广州市芳村区东漖镇人民政府核准登记为东漖镇南漖村79.95平方米宅基地的使用人,该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344.71平方米,为三层半房屋。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上址宅基地对应的房屋地址为××;因此,法院认定陈三儿为原××房所在宅基地的使用人和地上房屋的权利人。

原688号宅基地房屋在甘女与陈三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认定为甘女与陈三儿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权利义务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因688号宅基地房屋已被征用拆迁,陈三儿在与甘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688号宅基地房屋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由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提供244.71平方米安置面积作为拆除688号房的补偿,但该安置面积并未交付使用,亦未办证,故甘女应享有的实为《南漖村二类工业用地项目拆迁安置协议》中对于安置面积的二分之一权利义务。

对于林母、陈大儿、陈二儿在本案提出的独立请求,第一,如前所述,案涉688号宅基地使用人应以登记为准。第二,林母、陈大儿、陈二儿在庭审中陈述其已将案涉688号宅基地房屋赠与给陈三儿。因陈三儿已登记为该址宅基地的使用人,按林母、陈大儿、陈二儿的这一陈述,该宅基地的权利因登记已转移给陈三儿,赠与行为已完成,陈父和林母在赠与行为完成后已非688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人。第三,林母、陈大儿、陈二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父和林母出资建造了688号宅基地上房屋。综上,林母、陈大儿、陈二儿现提出其对案涉688号宅基地上房屋享有权利,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判决确认甘女对《南漖村二类工业用地项目拆迁安置协议》中因拆除广州市荔湾区××房屋(穗芳府地字第X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而安置的安置面积享有二分之一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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