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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安置回迁房确权诉讼如何处理,未过户返还咨询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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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村人之间买卖宅基地房未过户能要求返还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同村人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有效,即使未过户也不能要求返还。

判决书节选:

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冼某以其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由,主张冯母搬出涉案房屋。冯母则认为其是基于母亲冼x与冼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入住涉案房屋,不同意搬出涉案房屋。故审理本案的关键是冼x与冼某之间就涉案房屋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本案中,冼某表示其与冼x之间就涉案房屋仅为租赁合同关系,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冼某陈述与冼x之间就租赁合同约定了总价款为15000元以及分两期支付,该约定及支付行为不符合房屋租赁计付租金的交易习惯。同时,如果冼某与冼x为租赁合同关系,冼某没有必要在1997年与冼x达成口头租赁合同期间将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给冼x保存。即便按冼某的解释,冼某交付上述证件给冼x保存是因为当时其居住的茅棚安全性较差,怕相关证件带到茅棚里会被烧掉或者被盗,其也应于1998年另行购买房屋之后,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冼x交还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冼某自其陈述于1997年交付涉案房屋权属证件给冼x至冼x于2017年去世期间,均无证据证明曾要求冼x返还涉案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显然有违常理。而对于涉案房屋产权证明的交付问题,冯母抗辩其在支付剩余8000元房款后,冼某将证件交给他,并提供证人梁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虽冼某不予确认,但其也无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比二者的陈述以及结合双方提供自留地扣款的证据分析,在冼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冯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不采信冼某的主张,并认定冼x与冼某之间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基于冼x已支付完毕涉案房屋的全部房款,而冯母作为冼x的儿子,在上述合同签署后入住涉案房屋并非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冼某坚持要求冯母搬出涉案房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因冼某与冼x均为涉案房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就涉案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无效问题,冼某认为双方合同无效,主张冯母交还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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