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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欠款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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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应在知道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权之诉,起诉撤销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债权人早就知道到了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事,却一直未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内容,最终因超过一年撤销权除斥期间而无法再撤销。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之规定,刘某作为债权人,钟男作为债务人,刘某认为钟男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对其债权造成损害,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之规定,刘某提起本案诉讼,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而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对于钟男与欧女《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刘某在(2016)粤0184民初421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提交,该证据为刘某自行查询,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故刘某从该日开始已知悉钟男、欧女《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分割财产的内容,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其主张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从该时间开始起算。刘某于2019年8月9日提起本案之诉,也已超过一年时间。刘某表示其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从其诉钟男、欧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起算,但该时间并非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钟男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刘某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刘某未在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行使撤销权,现其提起撤销权之诉,已超过法定期间,其主张的撤销权业已消灭,故对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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