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会委托他人参加无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7
人浏览
张静律师解答:不成立。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决议纠纷,香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石某、康某。讼争的2019年9月11日香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事项为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司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而讼争《股东会决议》记载刘某代石某参加股东会,但未见授权文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三)项,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当事人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康某所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被告香某沉香(广州)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