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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认定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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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族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关键点就是认定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在外包工程挣钱,最终欠下他人工程款。法院认定妻子自始至终知晓该工程,认可该债务,且工程项目属于家庭投资增收行为,判决妻子对丈夫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能否认定本案债务是李某与范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从李某与冯某的微信和短信沟通的内容反映出,李某本人是知悉并参与了鞋城工程项目,亦清楚案涉债务的存在,其在微信和短信当中多次明确表示同意以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偿还。李某本人确认参与支付案涉工程的前期工程款60万元,但认为是受范某的委托代为付款。法庭要求李某与范某就其主张提供其各自名下于2014年3月至8月银行流水以佐证其主张。经查,前期支付的60万元工程款按现有证据分析并不能区分到底是使用了范某或李某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认定为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去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结合李某的微信通话记录,可以认定鞋城工程项目是范某、李某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而且,上述银行帐户的流水记录反映,李某在庭上称范某自结婚后从未对家庭生活有任何经济贡献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纳。冯某个人带资包工包料承建鞋城,李某自始知道亦参与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因范某自身经营不善的不利后果与承包人冯某无关。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债务,李某在微信沟通中表示同意支付,只是暂时贷款未到无钱不能偿还,亦表明其是知悉和认可债务,并非如其在诉讼当中陈述完全置身事外。案涉工程项目属于家庭投资增收行为,自然收益是用于家庭生活,而鞋城经营因违法被查封而导致项目亏损,不能当然理解案涉债务即为不合法债务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亦不代表案涉债务不合法。综上,本案债务真实、合法,李某知情并参工程项目,对于案涉债务亦有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李某应对范某所负的涉案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否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冯某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债务应认定为李某与范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一审认定范某欠冯某的债务是范某个人债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冯某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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