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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厂区即将征地拆迁,多年前的违法行为还能处罚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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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只要违法行为还在继续,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厂10多年来一直有违法行为,但行政机关一直未处罚。后厂区即将拆迁了,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该厂认为这是行政机关在变相逼自己搬离,起诉撤销行政处罚。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玮某公司于2002年向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织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局批准同意玮某公司定址建设织布项目,但同时明确要求玮某公司在项目工程竣工后报该局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然而,玮某公司于2002年建成纺织厂后即投入生产,并未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属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由于玮某公司一直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情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玮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对玮某公司启动查处程序,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二年追溯期限的规定。

关于玮某公司承租地块被纳入旧村更新改造范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能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问题。虽然玮某公司承租地块被纳入旧村更新改造范围,但其与土地权属人之间的搬迁补偿纠纷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有权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启动查处程序。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以玮某公司违法时间久远,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未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且承租地块被纳入旧村更新改造范围为由,判决撤销罚款处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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