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为取得购房资格约定夫妻房产归一方所有,协议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双方婚内签订协议,约定房产都归男方。离婚后女方起诉确认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为签订了且已过户就是有效,二审法院认为为了取得购房资格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改变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针对当事人争议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评析如下:《民法总则》(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女诉请《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均非双方真实意思表,为无效协议,黄男不予认可,认为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据查实,王女、黄男二人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12月6日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约定将3006房、302房产权转移登记在黄男一人名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双方在一审的诉辩意见,双方一致确认,两协议涉及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王女名下无房产登记,方便以王女名义再次购买房产,同时在此后的双方离婚诉讼案件中,黄男也明确请求将涉案的两套房产予以分割,可见黄男本人内心也未将该两协议约定并变更登记产权的房产视为其个人财产,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案中虽然双方以协议约定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如前所述,双方的本意并非是将涉案房产所有权转归黄男一人所有,也无证据显示王女将涉案房产赠与黄男,而只是为了购买房产的需要,故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王女、黄男二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无效。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女、黄男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协议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