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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协议约定婚内受赠的财产赠与子女,能撤销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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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婚内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均赠与给子女。那么在过户前,父母能撤销赠与吗。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不可以撤销赠与。二审法院认为赠与的财产在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可以撤销赠与。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2年7月6日签署《婚前协议》中第四条的约定内容是否具有可撤销性。上述《婚前协议》第四条内容:“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与)归双方子女所有,如子女未成年,由男女双方或女方管理至子女25岁为止,由子女自行处理。男女双方在管理期间不能损害托管人利益。”应理解为陈妻、丘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及受赠与的财产,由两人赠与给子女所有,包括夫妻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及个人继承、受赠与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系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当事人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赠与撤销权的规定,上述条文适用原则为:1.条文中的“当事人”是指婚姻房产纠纷当事人中的夫妻,第三人将房产赠与夫或妻、或者夫妻将房产赠与第三人(如子女),该第三人均非上述条文中的“当事人”;2.条文中的“一方”是指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关系中的“赠与人”,“另一方”是指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关系中的受赠人;3.条文中的“赠与房产变更登记”是指夫妻双方为实现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依照《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到作为赠与标的物的房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发生物权变动即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赠与房屋的产权由赠与人变更为受赠人。结合本案来看,上述约定并非陈妻与丘夫之间夫或妻的赠与约定,而是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再赠与归双方子女所有的约定,涉案的两套房屋为丘夫受其父母赠与的财产,不是陈妻与丘夫之间互相赠与的财产,因主体不同不能适用上述条款,陈妻与丘夫婚后只生育女儿丘女儿即原告之一,现丘女儿要求按上述约定接受赠与并主张涉案两套房屋归其所有应予准许,丘夫要求行使撤销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接纳。陈妻表示愿意与丘夫共同负担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费用,两人各负担50%应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丘夫、陈妻在结婚前签订的《婚前协议》效力问题。已发生法律效力某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约定内容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对二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审查丘夫、陈妻签订《婚前协议》中第四点关于“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与)归双方子女所有,如子女未成年,由男女双方或女方管理至子女25岁为止,由子女自行处理……”的约定,本院认为,首先,该约定并非丘夫与陈妻之间夫或妻的赠与约定,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其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涉案2601房屋和078车位的产权均未变更登记,权利尚未转移,故此丘夫主张撤销赠与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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