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养关系解除后能要求养子女支付生活费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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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决养女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
判决书节选:
关于谢父要求谢女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收养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谢父年满五十八周岁,为二级肢体残疾人,目前无稳定收入,鉴于收养关系解除后,谢父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谢女应当给付生活费。谢女经谢父抚养成年,已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且自述其研究生学历毕业,因成绩优异多次获得奖学金,应拥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素质,不属于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其银行账户交易往来亦说明谢女并非如其所述毫无收入,对其相关辩解意见均不予采纳。至于生活费数额,综合考虑河南省襄城县当地生活水平、谢父的实际情况及谢女生活负担等因素,酌定谢女应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于每月10日前支付谢父生活费500元,判决生效当月的生活费谢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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