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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因疫情工作减少降低员工基本工资合法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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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如是因疫情原因,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视为无故降低员工工资,员工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领某公司将蒋某2019年6月基本工资从原来的12000元调整为11000元,之后再将蒋某2019年7月基本工资调整为10000元,领某公司对此解释为因疫情影响工作量减少,故而调整蒋某基本工资,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司存在所主张的事实,且未有证据显示领某公司就调整工资与蒋某协商,取得蒋某的同意。足额获取每月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领某公司擅自调低蒋某工资水平可以认定为损害了蒋某劳动权益。在主张补发工资无果情况下,蒋某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领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前引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蒋某先后入职领某公司及关联企业,由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故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即蒋某工作年限自2013年3月1日计至2019年9月7日为6年6个月7天,结合蒋某工资标准,领某公司应向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500元(12500元/月×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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