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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上下班时间自由的保洁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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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满足3个条件,如果条件不符合,可能被认定属于劳务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某保洁人员虽然为某公司做了9年保洁,领取了报酬。但其工作时间自由,完成保洁工作即可自行下班,且其已年满50周岁退休年龄, 并还同时为其他公司也提供保洁工作。最终法院认定其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其无权主张双倍工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邹某与大某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首先,邹某虽然主张其与大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只提交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为证,但上述证据不能直接体现出邹某受大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且上述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每月除了大某公司固定向邹某支付款项外,还有其他账户以“工资”名义向邹某账户每月固定汇入款项,故法院对大某公司主张邹某除了在其公司工作外,还存在其他工作的情况予以采信,邹某与大某公司之间不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其次,根据邹某及大某公司的庭审陈述可知,邹某上下班时间不固定,较为松散,亦无证据显示邹某受大某公司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邹某与大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的特征。再次,邹某于2015年5月3日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在2015年5月3日之后已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从双方庭审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分析,邹某为大某公司提供保洁工作,其每日完成清洁工作后即可自行安排下班时间,该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综合各方的陈述及举证,无法认定邹某、大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用工管理关系,故依法认定邹某与大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邹某与大某公司的劳务关系持续长达九年,但未有证据显示其曾就确认劳动关系事宜与大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每月领取工资后也未对工资数额提出异议,因此,邹某现在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大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节假日加班工资、未购买社保的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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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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