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纠纷中证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身份还能作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民事诉讼中,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要先证明证人的身份,否则其证人证言不会被法院采纳。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劳动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赞助说明》的真实性,但该证人却只有口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所说内容的真实性。最终法院不采纳该证人的证人证言。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某、皮某应向杨某支付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数额。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杨某对其主张的工资标准提供了《劳动合同》《赞助说明》《赞助商协议书》、广州康某公司的证明等予以证实。二审中,杨某还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赞助说明》的真实性。李某自认其为云某健身俱乐部的老板,但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云某健身俱乐部是否赞助了黛某公司的业务,李某除了自我陈述及其出具的说明以外,并无云某健身俱乐部与黛某公司签订的赞助协议,也没有云某健身俱乐部交付健身会籍的凭证或者是黛某公司签收凭证等予以佐证,因此,李某证言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杨某二审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云某健身俱乐部向黛某公司提供了赞助,也不能证明杨某可以享有约定的奖励,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杨某提供的《劳动合同》载明的劳动报酬约定明显不符合日常的生活经验,故此,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对杨某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同期广州市在岗职工的工资水平核算杨某的工资水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杨某上诉要求增加金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黛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故朱某、皮某应对黛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