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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专业劳动仲裁争议律师,强行以员工旷工为由辞退如何补偿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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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强行以员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张静律师解答:如员工实际上未旷工,但公司以员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员工,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晨某公司与聂某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聂某离职原因。晨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在厂区张贴《关于聂某自动离职告知》主张聂某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2天及以上未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认定聂某属于自动离职。从晨某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看,该制度纸质版由多人签名,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晨某公司陈述签名人员均为公司管理人员,但当时聂某属于管理人员之一却未签名。晨某公司未能就聂某未签名进行合理解释,在聂某对该考勤管理制度真实性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对《考勤管理制度》在2018年9月已由管理人员签名确认并向员工公布不予确认。另,聂某提交的录音形成于2020年3月30日,从内容看,主要是聂某向晨某公司人员郑某与法定代表人黄某质问晨某公司不安排聂某上班的原因以及表达其不同意晨某公司调整岗位并要求回原岗位上班的意愿。晨某公司方郑某面对聂某的质问表示三天后给聂某答复。在庭审中,晨某公司陈述聂某在3月20几号被调到包装岗位,工作到3月27日、28日之后又不去上班。综上情况,聂某不存在《关于聂某自动离职告知》描述的从2020年2月24日之后就不再上班的情况,且从录音中也可看到,聂某未上班的原因在于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晨某公司擅自调整了聂某岗位所导致,在聂某主动找到晨某公司要求解决上班问题后,晨某公司也表示在三天内答复聂某。可见,聂某不存在无故旷工情形。晨某公司以聂某旷工2天以上为由按聂某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与聂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向聂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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