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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体土地被维权律师,他人土地证侵占自己地能起诉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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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村民小组认为他人的土地证侵占了自己的土地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要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自己的土地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村民小组起诉撤销他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认为侵占了自己1000多平方米土地,但因既未提供权属凭据,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对该部分土地具有经营管理事实的证据,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证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惠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惠东国用(2005)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惠府行复[201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本案中,惠东县白花粮管所向惠东县白花国土所申请对惠东府国用字(1989)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更正登记,理由是1989年发证人工丈量计算误差,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图为4655.6平方米,但因丈量误计算为2826.46平方米。惠东县国土资源局经地籍调查,根据土地现状及惠东府国用字(1989)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宗地图和四至位置对涉案土地进行重新测量,且经白花镇粮管所和白花镇莆田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四至界限后,向惠东县白花粮管所莆田粮站核发了惠东国用(2005)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发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惠府行复[201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原告(甘某村民小组)主张被诉发证行为侵占了其村集体1829.5平方米土地,但是,对其所主张范围内的土地, 原告既未提供权属凭据,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对该部分土地具有经营管理事实的证据。另,惠东府国用字(1989)第XX《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四至与惠东国用(2005)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四至基本一致,且白花镇莆田村民委员会已在惠东国用(2005)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上盖章确认土地四至范围。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 原告请求判令确认惠东国用(2005)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以及撤销惠府行复[201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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