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律师 结算依据咨询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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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应以哪些单据作为结算依据?
张静律师解答:应以双方均原签字的单据作为结算依据。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开某公司是否还应向何某支付工程款。何某主张土建工程款合计25975324.77元,临建工程款280051.4元,提供《某厂房项目结算完成情况确认表》、《说明报告》等单据,经开某公司项目工作人员李某、何某等人签名确认,虽然上述文件并非正式的结算文件,但确系开某公司的现场工作人员对何某班组完成工程量的确认。万某公司在庭审期间提供其加盖印章审核的《某厂房项目何某结算汇总》,主张经其审核后按实际审核结果确认,但开某公司在该汇总表上修改结算结果,系其单方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该修改结果系双方协商的结果,也非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当然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法院对何某提交且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作为涉案结算的依据。开某公司主张何某提交的《某厂房项目何某结算汇总》、《何某班组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存在工程量虚高,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何某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对开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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