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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招标拍卖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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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观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是否符合原定规划条件,应当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现行法律及部门规章已经不允许不经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而直接依据协议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协议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基础。

判决书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是否符合原定规划条件,应当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钱某林和文鼎公司一审提交《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总体规划(2017-2030年)》中的《总体用地布局规划图》,主张案涉土地目前已规划为商业用地及二类居住用地,另有部分为一般农田及未利用地。而双方签订《协议书》所涉土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在案涉土地规划已经变更的情况下,《协议书》的履行存在障碍。

关于案涉土地的出让方式。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钱某林在一审质证中陈述称,“这块土地现在空着,征收过,还有七八户没有征收完成”。200582日大厂县第十一次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载明“涉及北坞一村8户钉子户要列出名单,分组攻坚,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征地工作顺利进行。”该内容也印证了案涉土地没有征收完成的事实。《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因此,不经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而直接依据协议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不为现行法律及部门规章所允许,本案亦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基础。

综合来看,无论案涉308亩土地尚属农用地抑或国有土地,《协议书》关于“甲方承诺在30日内发给乙方首期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约定均属于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钱某林、文鼎公司关于继续履行案涉《意向书》《协议书》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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