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时签订借贷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不还款怎么办?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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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要求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仍应按借贷合同关系审理。如判决借款人还款后,借款人无力偿还,则可以拍卖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届时用拍卖的金额来偿还借款,并多退少补,以避免房屋的价值与买卖合同的金额相差过大,侵犯借款人的权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系涉案债务的担保,担保金额为1800000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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