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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上发表文章侵犯企业名誉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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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首先要赔礼道歉,其次要赔偿企业维权损失,如律师费,公证费,再次后果严重的话,可能还要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林某构成对唯某会名誉权的侵权,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唯某会是我国知名民营企业,在社会具有较高知名度,林某发表的案涉文章,截止到2019451445,阅读数量达到12434,足以影响人们对唯某会的社会评价,造成唯某会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故法院认定林某构成侵害唯某会名誉权,判决林某停止侵害和在新浪微博网络平台刊登向唯某会道歉声明,为唯某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关于唯某会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及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和案件标的大小等,酌定林某赔偿唯某会律师费50000元和公证费1600元。由于唯某会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林某因此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酌定财产损害赔偿数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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