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嫁女子女随母入户,子女能享受经济社分红资格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
判决书节选:
《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案中,两第三人出生后随母入户两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于前述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无证据证实其不履行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依法应属于石××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原告相关决议及《番禺区石碁镇石××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章程》中关于外嫁女子女权益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法院不予确认。至于两第三人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影响其成员资格的认定。被告作出本案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两第三人为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同等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集体成员资格和股份分红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集体成员资格纠纷类案件,特擅长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行政确认、行政诉讼类案件,外嫁女、服刑人员、收养人员、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股份分红纠纷类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