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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方夸大广告虚假宣传,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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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解答:可以。如认定公司方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则加盟商可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公司方有过错。

判决书节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第二个焦点,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完善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具体还包括特许人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联系电话,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等。虽然赋予特许人信息披露、备案等义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即便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也不会造成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被特许人解除合同。本案中,首某公司作为特许人,并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第一,首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已向祝某披露上述规定的信息,特别是其备案的基本情况,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等信息。第二,首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1.首某公司在某天使宣传册宣称“某天使,中国烘焙领先品牌”“全国拥有门店500多家”,但其一审提供的《广州市某天使部分加盟门店地址》显示,其仅有12家加盟店;2.上述宣传册还宣称,首某公司已取得“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等内容,但其仅提交了两份荣誉证据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未提交其他荣誉;3.首某公司一审确认其宣传中的确存在某些部分夸大。综上,本案符合上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祝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上所述,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是首某公司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故对于合同的解除,首某公司负有过错。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判决解除合同,并认定首某公司对合同的解除无过错,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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