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财产需要提供担保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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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该条说明: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存措施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但该条仍然规定了当事人应提供财产担保,致使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诉讼程序难以实现,如果离婚得到支持的话,必定会给其财产会遭受损失。
然而,从目前广州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关于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担保的问题,一方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并及时与主审法官沟通,继而写材料请求批准财产保全申请书。如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的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法院可以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不会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不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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