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1
人浏览

律师解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中,股东之间由于经营理念的差异或利益上的驱逐,相互产生矛盾甚至最终激化的情形时有发生。股东的信任基础丧失后,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把持公司事务,中小股东受到压迫无法在公司中表达自己的诉求。在此情况下,受压迫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股份回购等方式无法保护自己利益时,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股东为第三人。本案中的交锋双方虽然为亚×公司和吴先生,但在诉讼程序中,被告应为诺×公司,吴先生为第三人。

  第二,股东持股的限制性条件。首先,请求解散公司的主体应具备股东资格,且股东持股比例应达到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持股比例限制在10%以上,可以有效防范股东恶意诉讼或滥用诉讼权。

第三,要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只有股东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无法通过股东会议解决其股权转让的出路,即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时,才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