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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客逾期缴纳租金,房东能解除合同强行收房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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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租客逾期缴纳租金,超过合同约定的天数的,房东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租赁合同对租客交回房屋有天数约定的,房东应遵守,否则应承担租客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的,租客应在3日内撤出商铺,但房东在第2天就去强行收铺了,造成了租客货物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定以本可以没收的保证金抵租客的损失。本案房东只要再多等2天收铺就可以不用赔偿的,现在相当于赔偿了租客8万货物损失。所以起纠纷后,最z好先咨询律师再行事,以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租赁合同保证金及物品损失赔偿的问题。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属于乙方(王某)违约而导致甲方(延某公司)解除合同的,则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如合同终止,乙方必须在3日内撤出商铺,乙方逾期撤出和办理交接手续的,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视为乙方放弃商铺内所有物品、财物并任由甲方处置,……”。因王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延某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但是延某公司于2018613日向王某发出《告知函》,要求王某615日撤场并交回涉案房屋。王某于614日签收,而延某公司却于616日强行收回商铺,这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限期内未撤场应自行承担涉案商铺被出租方收回导致损失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以保证金80000元来弥补王某的损失,处理结果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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