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应当由谁执行?
律师解答: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最高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通过《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4月3日起施行。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我们知道,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这一规定的主要理念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机关一层审核对行政机关加以约束。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必须通过法院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公安、国安、国税、工商等部门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执法权,其余未获得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则需向法院申请。
我们在解读这条规定的时候,该条批复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范围,对其他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依然要受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市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从这几个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已对违建物的强制拆除做出规定,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因此,法院在针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