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结束后又写了借条,不还钱可以起诉还款吗?
2013年10月1日,杨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伙经营五金加工厂,主要项目为生产、加工五金制品,合伙经营期限为十年,杨先生以现金出资30万元,李先生则以自己原有工厂的所有资产出资,各占投资总额的50%,合伙财产份额分配各占50%,盈余(净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一年结算一次等。
然而半年后,杨先生与李先生却因经营问题产生争议,导致杨先生退伙,双方终止合伙经营。2014年5月8日,杨先生持有的《合伙协议书》尾页空白处注明:“此合伙协议书因经营问题出现甲方(杨先生)退伙,本厂的所有债务与甲方无关。同日,李先生向杨先生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李某某因经营生产资金不周需向杨先生借款人民币16.5万元,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2014年5月8日,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8日前,按时一次性偿还清。《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杨先生以李先生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先生称自己没有向杨先生借款,《借条》所载款项并不是借款,而是杨先生投入与李先生合伙经营五金加工厂的部分投资款,且称合伙协议书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要求鉴定。双方均无举证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提供的《借条》载明借款16.5万元,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原因为经营生产资金不周,李先生在“借款人”栏签名、捺指模,李先生该行为已清楚表明其对杨先生负有债务,对杨先生主张的双方因散伙,李先生同意退款16.5万元给杨先生这一事实予以认定。据此,法院认定杨先生请求李先生偿还16.5万元理据充足。由于杨先生所提供的《借条》这一证据,已能充分证明李先生尚欠杨先生16.5万元这一待证事实,杨先生所持有的《合伙协议书》尾页空白处所添加内容的落款处“李先生”签名及指模是否为李先生本人所为,对本案待证事实并无影响。因此,李先生申请对此进行鉴定,法院不予准许。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偿还16.5万元给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