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二手房交了定金没签合同,不想买房了定金可以退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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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向被告刘某买二手房,王某先支付3万元买房定金。刘某出具收据写明“收到购房定金1万元”字样。后双方因在售房价格问题上产生争议,一直未能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定金合同产生纠纷,应当属于定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本案中王某向刘某交付3万元定金,且定金已实际交付,该定金合同有效,3万元的性质应属于立约定金。当事人间有立约定金合同且定金已实际支付,但一方当事人恶意违约,拒绝按照已经明确约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方能适用定金罚则。刘某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违约,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遂判决刘某返还王某现金3万元,未支持其双倍返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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